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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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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決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