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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