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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集管團體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
集管團體應於前項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應以登載於集管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集管團體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