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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十日內來處繳納一年地
租額之保證金,並同時簽訂租約,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保證金於宿舍建築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時無息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