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3 02: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其
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
,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
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