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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核,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