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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正當理由。
二、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三、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四、其他有關事項。
審查小組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提出之陳述意見時,經決議通過認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不為第六條規定閒置土地之公告及通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