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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辦理審查或委託專業機構、學術團體協助審查,並自受理書件齊備及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必要時,得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三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