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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成立甄選會,按委託業務目的及實際需求,訂定甄選項目及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
前項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業務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