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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民營事業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時,應參照下列因素,並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核: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
二、經營管理之收入。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