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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