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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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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
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