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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為審議第六條之申請,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委員會,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開發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費、計
畫期程、申請人自行研發之比率及計畫之執行成果。
二、審核開發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開發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