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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為確保接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經濟部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作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
前項週轉金應於經濟部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
目,並將賸餘財產解繳前項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