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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類事業之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區
域計畫法有關法令規定。
販賣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壓縮氣體中之有毒氣體、第二款之壓縮乙炔氣或第
三款所稱之液化石油氣之場所,不得設於住宅區。
販賣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液化氣體中之液化石油氣場所,其儲放之液化石油
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不得超過八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