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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計算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及得申請配售面積上限。 二、公告及受理被徵收所有權人申請配售。 三、計算配售土地之權利價值。 四、計算提供配售土地之總面積及總地價。 五、訂定分配原則。 六、訂定抽籤配售土地程序。 七、訂期辦理抽籤並通知受配人。 八、抽籤配售。 九、依抽籤配售順序,劃定受配人配售土地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繕造配售 結果圖冊。 十、配售土地結果公告並通知受配人繳納地價。 十一、掣發配售土地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提供受配人辦理土地登記。 前項第二款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配售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項第五款配售社區用地之分配原則及第六款抽籤配售土地程序,由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