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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執業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及執業範圍。
六、核發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