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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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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加設適當之沈澱池或水塘,將殘餘之炸藥或原料沈澱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