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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對主辦業務提出具體重大興革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或於災害發生時,處置適當,避免災害發生嚴重損害。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技術,經採用確有價值。
四、恪盡職守,爆炸物管理良好,著有功績。
五、對爆炸物災害之救護,處置適當,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六、搶救爆炸物災害,奮不顧身。
七、其他對爆炸物之管理,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實。
前項獎勵得由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遴選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