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1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勘察: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辦事處所。
(二)符合第四條第三款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