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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