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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業者提報銷售特定用戶使用能源資料,作為實施配售措施時公告配油基準之依據。但加油(氣)站業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用戶,包括軍事機關、船舶、航空、鐵路運輸業、發電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