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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實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礦場實習生應依礦場安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遵守有關礦場安全法及礦
場安全守則之規定。
實習礦場不得令礦場實習生擔任主管機關核准礦場實習項目以外之礦場作
業。
礦場實習生於礦場實習期間,如違反第一項規定或不接受指導,實習礦場
得即停止其實習,並通知申請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