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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同一地域有二人以上申請採取土石具備本規則規定之書件時,應以申請在
先者優先,同日申請且書件齊全者,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優先順序,協議
不成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在土石專用區或註銷核准案之土石區,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所受理之申請
案,均視為同日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