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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