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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配售站應於平時完成預劃準備,其選定條件如下:
一、人口集中且交通運輸便利處。
二、空間寬廣可供儲放並有不同出入口。
三、防火、防空、通風、水電及停車等功能完善。
四、不與災民收容處所設置同一處。
配售站設置數量以本島一村、里設一站,外離島一鄉、鎮、市設一站為原則,但可依地形、人口、交通及設施等現況酌予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