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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核文稿。
二、機密文件之分文處理及重要事務行政之研議。
三、印信之使用及保管。
四、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
五、所務會議之紀錄及決議案之處理。
六、辦理採購、財產管理、物品管理及出納管理。
七、辦公處所之維修、安全管理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八、工友之管理。
九、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
十、會議場所之佈置、服務及管理。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行政事務。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