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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事室設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人事業務:
(一) 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 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策劃事項。
(三) 關於本局及分局職員任免、調遷、職位分類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局及分局職員銓審、動態、入伍、試用 (見習) 之擬辦事項
。
(五) 關於考績、獎懲、控案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退休 (資遣) 、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
(七) 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八) 關於升等考試之籌辦及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九) 關於本局分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十) 關於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康樂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二)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項
。
(十三) 關於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 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五) 關於本室年度預算之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六) 關於本局及所屬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七) 關於屬員之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八) 其他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 人事查核綜合規劃事項。
(二) 忠誠調查事項。
(三) 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四) 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 人員及設施之維護事項。
(六) 其他與人事查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