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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視察、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職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處長 │簡任第十三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三職等辦理│
│ │ │ │ │。 │
├─────┼───────┼──┼──┼──────────┤
│副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三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 │ │。 │
├─────┼───────┼──┼──┼──────────┤
│總工程司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 │ │。 │
├─────┼───────┼──┼──┼──────────┤
│主任秘書 │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 │ │。 │
├─────┼───────┼──┼──┼──────────┤
│組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八 │八 │ │
├─────┼───────┼──┼──┼──────────┤
│副總工程司│薦任第九職等至│三 │三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八 │八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一 資訊室主任。 │
│ │簡任第十職等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一│一一│十一人專任,另二十人│
│ │ │ (二│ (二│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 │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四五│四五│一 內一四人得列簡任│
│ │第九職等 │ │ │ 第十職等。 │
│ │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 職等辦理。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
│ │第九職等 │ │ │等。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四 │四 │ │
│ │第九職等 │ │ │ │
├─────┼───────┼──┼──┼──────────┤
│副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至│六○│六○│ │
│ │第八職等 │ │ │ │
├─────┼───────┼──┼──┼──────────┤
│助理工程司│委任第五職等至│七二│七二│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三四│三四│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一三│一三│ │
│ │第五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七 │七 │ │
│ │第三職等 │ │ │ │
├─┬───┼───────┼──┼──┼──────────┤
│人│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事│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二 │二 │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一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二 │二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七 │七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會│會計主│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計│任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三 │三 │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二 │二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三 │三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一八│一八│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政│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至│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風│ │簡任第十職等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一 │○ │ │
│ │ │第九職等 │ │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二 │二 │ │
│ │ │第八職等 │ │ │ │
│ ├───┼───────┼──┼──┼──────────┤
│ │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六 │六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 計│三二│三二│ │
│ │五 (│四 (│ │
│ │二○│二○│ │
│ │) │)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但處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