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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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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法官、檢察官,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察官;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執行職務之軍法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