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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徵信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
機關申辦。
徵信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
,並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收受終止登記申請書後,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