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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