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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
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者為及格
。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