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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將行為人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
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執行前項強化措施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