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2: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法務部。如認有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添註意見。
法務部接受請求書,經審查同意予以協助後,應視其性質,轉交或委由協助機關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