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八職等;組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
行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