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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群島水域,指群島國所劃定群島基線向陸一側之水域。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不受西元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建國之時間限制,主管機關得依國際慣例或互惠原則,與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