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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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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