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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私立文化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私立文化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機構內之明顯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