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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就發射場域設立安全管理組織,負責發射場域安全計畫之擬定及實施。
前項發射場域安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規依據。
二、作業單位及任務。
三、發射場域安全管理組織之組成、職掌及其有關事項。
四、發射場域安全事項之報告及通知。
五、發射場域設施概況。
六、發射場域安全措施及應遵行事項。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發射場域安全訓練。
九、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事項。
於發射場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及人員,應遵守發射場域安全計畫之各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