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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從事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