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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九十日內
向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證書影
本送本會備查;其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並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
籍登記,向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會得撤銷其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