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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應與通關自動化相關業務單位分別訂立契約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扣繳相關各項費用。
前項相關業務單位,為應園區事業之需要,應繕製各項有關單據說明,交園區事業持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