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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