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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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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護理教師證書。
護理教師申請核發護理教師證書,應由服務學校檢具下列證件,報本部辦理審查:
一、申請表。
二、學、經歷證件。
三、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文件。
四、派令證件。
前項第三款之教育學分證明文件,於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免檢附之。
第二項第一款之申請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