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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
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具展
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教師資
格證書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工作成果資料,向本部申請展延
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