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4: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