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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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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