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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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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給;在省 (市
) 立學校,由省 (市) 庫支給;在縣 (市) 立學校,由縣 (市) 庫支給。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
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之退休金,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項之限
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