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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獲
悉者,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設既已入營受訓,如遇有上情
則應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